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镇(街道)财政所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运作,确保集体资金安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揭东区辖区内的行政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社)的账务,应当全面列入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管理范围,接受计委托代理中心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对拒不纳入管理的,有关责任人予以停职、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每月15日统一为村务财务公开日,镇(街道)每年度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农村财务大检查。
第二条 禁止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账外账,收入应及时进账,超过三个月不进帐的,一经发现,村书记、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停职,并派员查处,月度单笔大吃大喝正常经营性收入超过1万元,应当说明理由原因,否则,列入查明和上报范围。
第三条 禁止村、社集体非生产性开支自制单据,月度单笔非生产性开支超过1500元,无法说明正当事由的,列入查明和上报范围。
第四条 村、社集体月度财务开支、发现被虚报侵占,报镇单据上的证明人与相关痛不欲生人负同等责任;发现有恶意患通的,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有上述第二、三、四条情形之一的,镇(街道)财政所应当立即查明,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并对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镇(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合会议通报。
有上述第二、三、四条情形之一的,镇(街道)财政所必须立即向镇(街道)驻村领导、镇(街道)纪(工)委书记、镇长(主任)、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报告;视情节轻重,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向区挂钩领导报告。
第六条 镇(街道)财政所所长、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发现村、社账务问题,应及时查明和报告,违反本规定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造成不良后果,从严查处。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