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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6 09:50:14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