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他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4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委会成员和党支部委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六、评议村委会工作
七、审议决定其他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
第十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加会议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小组代表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经联社干部、村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勤政、廉政作风,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务工作;
第十六条、村干部实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资报酬按区委、区政府和镇委、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章 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七条、以便于管理为原则,本村设4个村民小组,设正副小组长8名,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长其误工或补贴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经联社负责支付;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本村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承包地,上级拨款和集体资金收入,属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村经济联合社为村委会经济实体法人单位,经联社应依法加强村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村实行财务管理核算单位,实行集体资产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村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村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村财务年度审议制度。村委会换届和村主任离任前,应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向村民代表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村财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小学的教育投入,实行奖教奖学金制度,对在本村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成绩优秀的学生及考上本科、大专院校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发展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中筹集,具体办法由村“两委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第二十七条、本村村民成立社团,必须向村委会申请,说明宗旨、人员、机构,按社团管理规定办法登记,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社团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外地社团到村进行活动必须向村委会报告,否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管理,协助村委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莲花心村委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