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村妇联执行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村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执行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村妇女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村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选举村妇联执行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决定增补、替补执委。
(三)决定召开村妇女代表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并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提交妇女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 执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妇联有关工作精神,贯彻执行执委会决议,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开展工作。
(二)联系村的妇女代表和妇女群众,了解、收集她们的意见和要求。随时向执委会反映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所在行业和岗位的优势,推动村妇女工作发展,积极参加上级妇联及村妇联组织的活动。
(四)认真完成上级妇联及村妇联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 组织原则
(一)执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讨论。
(二)妇联专职工作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
(三)执委会所作决定,由村妇联组织实施。
四、 议事程序
(一)执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增开会议。会议均由村妇联召集。
(二)执委会由村妇联主席主持,也可委托专职副主席主持。全体执委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三)执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5天通知执委。执委对会议内容若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3天提出。
(四)执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执委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执委应在会前请假。无故不参加执委会议三次以上的执委,视为自动放弃其执委权利。
(五)执委在执委会上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妇女工作重大事项可以分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凡经讨论通过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由村妇联组织实施。
五、 未尽事宜,由执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