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陈舜波 |
男 |
13828188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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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潮香 |
女 |
1350143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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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二龙 |
男 |
13640381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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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城西经济联合社章程》的要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10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六)协助镇办事处或区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及时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