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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岭镇赤步经济联合社成员 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1 18:23:44

桂岭镇赤步经济联合社成员

登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揭阳市揭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揭东区龙尾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揭东区龙尾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结合本组织章程规定对本组织成员进行资格确认、资格保留和资格注销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分别以各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工作,结合各经济联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成员登记管理办法。村党(总)支部书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人,其他成员和工作人员由村“两委”干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主要采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两种形式对本村辖下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确认的证书。申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需出示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当事人符合成员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成员资格条件的当事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加具意见,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发给成员证。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不得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须盖章确认。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重要文档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管理办法在对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核准并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留档的基础上,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成员资格确认、资格保留或资格注销的决定进行记录并形成文字档案。登记名册可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建立。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户口迁出或死亡户口注销导致成员资格终止的,当事人或其家人应及时持当事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成员资格注销手续。因读书、服兵役等特殊原因户口迁出但按章程可保留成员资格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备案。读书毕业或退伍后一年内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成员资格审核手续。

第八条  每年1215日至31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本村户籍人口本年度入户和迁移记录对本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本村因户口迁出和死亡注销的按章程应终止成员资格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人员列出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后,在村务公务栏通知当事人或其家人持成员证补办注销手续。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要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资格保留和资格注销情况,并要及时把变动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界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赤步村经济联合社

           赤步村党总支部           赤步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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