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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12 15:26:50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盘活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据《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村应按要求进行本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加强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1、集体所有土地及依法属集体所有的林地、树木、荒山、沙滩、水面等资源。

2、村集体投资或投劳形成的水利、供电、交通、房屋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福利设施。

3、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有价证券。

4、村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交通运输等生产设备和工具。

5、村集体投资或投劳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在股份制、联营、合作、合资等经济资产中占有的资产。

7、村集体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村集体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9、村集体依法享有的其他资产。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违反本条规定,按《条例》第十九条处理。

(三)农村集体资产应纳入帐内进行核算,并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登记簿。定期盘点,详细核算,达到账物相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和变卖集体资产。

(四)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查明原因,由村两委成员共同研究,民主理财会议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要限期追回。如不能追回,由相关责任人按账面价值赔偿;对已追回但已失去使用价值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对四荒、鱼塘、机井、塘坝等水利设施以及房屋、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承包、租赁,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两委会、党员会及村民代表会,经与会人员同意、管区审查,填写《鳌山卫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审批表》,分别由村两委、党员、群众代表、管区书记等本人签字,由办事处法律顾问把关签字后,经管中心负责人在确认无误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由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他形式公开进行。严禁替代签字。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禁止暗箱操作。

 (七)凡涉及村集体资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动、集体资产的承包、拍卖、主要资产的处置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后并按照申报程序写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双方要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上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实行集体资产年检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增减情况详细填写《集体资产年检证》,并报填代理中心进行年检。

(十)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不得瞒报不报或激发矛盾,应有当事人书面报告办事处。

(十一)各村庄可在民主决策、公平评估、审核报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集体资产流转的方式和途径。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使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盘活集体资产。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管区、委托代理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

(十三)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设于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进行指导监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对不接受审计和监督的村庄或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按《条例》第二十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