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磐东街道 >沟美村 >村级组织运作 >经济组织运作 >规章制度 返回列表
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12 15:28:0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揭东区委、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揭东委发【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级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发包收入租金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土地补偿费、其他收入。

(二)、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法定账户,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以集体名义为私人或其他单位贷款,不准以集体财产为私人或其他单位作担保抵押,不准私自把公款借贷给单位或个人。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法规和法律责任。

(三)、禁止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账外账,收入应及时入账,超过三个月不进账的,一经发现,村书记、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停职,并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月度单笔非正常经营性收入超过1万元,应当说明理由原因,否则,列入查明和上报范围。

(四)、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由报账员保管票据、开票据,出纳员收款。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财务支出实行“双核双签”制。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真实票据并签字,经证明人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经财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出纳员方可付款,报账员方可上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入账。

(二)、严禁各村、社用虚假事由、虚假票据、白条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报销各种费用。

(三)、村社开支要实行额度管理

1、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0以内的由财经负责人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论审批;10000元至50000元的由村“两委”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2、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财经负责人审批;500元至2000元的由村书记核定,后交财经负责人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月度单笔非生产性开支超过1500元,无法说明正当事由的,列入查明和上报范围。

35万元以上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开支,必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镇审核,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村、社月累计从银行支取现金或转账超过二十万,需填写资金使用详细事项,由村书记、主任、镇驻村领导签名确认,报镇会计委托中心负责人核定,由镇分管领导签批后才能提取现金或转账。

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移民款、扶贫款、征地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等各级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现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5000超过5000元时应及时以单位名义存入开户金融机构。各种专项资金的收入数额和使用、分配情况均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2、被征地村集体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

3、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闲余劳动力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4、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5、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1、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2、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三资”管理

(一)、须进入“三资”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包括:

1、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项目。

2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劳动资金,某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虽然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的单价标准,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报账员要随时掌握村的固定资产范围和增减情况、所在地点、使用状况,掌握固定资产的计价的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报账、实物清查、对账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对购入、自行建造、改扩建、接受捐赠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新增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和村基本建设设施,报账员要将其竣工决算、发票及相关支出单据及时报账。

五、票证管理

各村、社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款时,必须使用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各村、社的收款收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票据内容要填写齐全,收款人、报账员、负责人等,由其本人全名签章,不准代填写,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镇财政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票据检查。

六、公积公益金必须严格按照提取使用程序,方可提取使用

、违反财务制度的责任追究

村级干部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