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筑村公益事业的发展机制,规范和完善村民主议事制度,发展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健全和完善村级事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广东省村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村民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村民议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形成决议;必须遵循村民自治章程,符合群众意愿,并对所议之事实行事前预告。
二、议事范围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项目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年度收支预决算,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
(4)兴修村道路、水力、电力、自来水等其他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5)村集体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
(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
(7)国家计划生育义务兵役及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落实方案。
(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形式
村民主议事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形式根据所议内容一般可采用征询式、讨论式、表决式和告知式等形式。具体遵行下列规则。
(1)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在表决与村干部利益相关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时,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村“两委”会和村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召集。
四、议事程序
(1)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方案。
(3)会议内容应提前两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预告,党员、村民代表应征求联系村民的意见。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项目,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经村党组织召集党员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薄须妥善保管,立卷存档。
(5)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接受村事务监督小组监督。
(6)村民民主议事后作出的决定及组织实施情况,通过村事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议事要求
(1)所议之事要切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议就要真议,要充分发挥民主,而不能搞形式;议完之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村事务公开。
(2)所议之事实行支部先商量,党内先知道,党员先表决。
(3)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废止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4)未经村民民主议事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发生的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强行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均为无效。村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将筹取资金退还村民,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
(5)违规决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必要时提请村民会议启动罢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