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股共有,变成员为成员,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2020 年12月31日止,集体土地 588 亩(不含宅基地);国有土地 0 亩;资产总额为¥ 13.4 万元,负债总额为¥ 0 万元,净资产总额为¥ 0 万元,其中可量化净资产为¥ 0 万元。
第十条 本社可量化资产按集体份额、成员份额设置份额。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资产总值,暂以成员总数和集体份额计算等额份额零资产量化,每名成员为壹份,共计 2451 份。同时,据此确定集体份额为 1050 份:
集体份额 1050 份,份额总额 3051 份,占 29.99 %;
成员份额 2451 份,份额总额 3051 份,占 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