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8〕6 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 号)等中央、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目标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原则
充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 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内容
包括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包括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农
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包括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加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探索逐步实现乡村基层治理单元与集体经济发展单元协调一致。
包括推进村集体产权保护法治化,完善农村产权纠纷调处机制等。
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