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白塔镇广和村乡贤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服务本村经济社会建设的贤达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称乡贤,包括籍贯或姻亲关系在本村,以及投资创业、工作在本村,品行好、有威望、有影响、有能力的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为前提。坚持民事民治,协助推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激发群众自治活力,“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活。
第四条 本会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发展、开展活动,并接受党委政府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广和村委会
第二章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任务:
(一)村居建设的“智囊团”。为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建言献策,助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村治理;
(二)群众利益的“公道杯”。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维护好广大群众利益;
(三)村政事务的“宣传员”。协助村“两委”向群众宣传上级关于基层建设、基层治理和开展“文明村居”创建的部署和要求,调动群众参与和支持村政事务的热情;
(四)公益事业的“助推器”。热心家乡建设,聚集民资民力,积极为村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籍贯在当地,或成长、工作在当地以及姻亲关系在当地,有德行、有才能、有威望、有影响的社会贤达人士组成。主要为:
1.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任领导干部;
2. 镇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县级及以上政协委员;
3.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
4. 有道德威望、为当地多数群众认可的本村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行业能人等;
5. 在本村创业、工作的优秀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6. 镇认为需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会的委员主要由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途径产生、坚持以自愿为原则,经征求乡贤个人同意,由村党组织审核后,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审核备案。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要拥护本会的工作章程,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如有违反本工作章程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处分。
第十二条 委员如丧失个人德行、威望、才能等基本条件的,村党组织可以视情况提出除名的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本会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村党组织推荐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村党组织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其中:会长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秘书长一般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可按需设置名誉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章程;
2.推选和罢免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2.热心为本地区社会建设服务,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长工作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副会长工作职责:
1.协助会长处理各项工作;
2.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工作职责: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修改的工作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村党组织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进行资产清算,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审查同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镇的监督指导下,由村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章程经2017年10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