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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离任村干部信息采集工作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21-04-23 11:20:52

1.行政村的历史形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前的村干部范围,可由县级离任村干部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范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村改社区,即1998年以来通过法定程序并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撤销的村民委员会直接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社区。

4.离任村干部曾在多个村(社区)任职的,由最后一个任职村(社区)负责填报,由共同隶属的行政管理层级责成相关地方分别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审核后按程序认定其身份和任职年限。(如,老李先后在甲、乙二村任“两委”干部,乙村负责填报老李基本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两个村隶属于同一个乡镇,则由该乡镇党委责成甲村同时采集上报老李在该村任职期间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乡镇对两个村上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调查审核后,按程序上报认定结果。)

5.户籍所在村(社区)与任职村(社区)隶属于不同县(市、区)的,户籍地所在县(市、区)应积极配合任职村(社区)所在县(市、区),核查提供采集对象违纪违法处理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取得外国国籍、是否已故等情况。

6.原任职村(社区)撤并的,撤并后新组建的村(社区)负责对撤并前的村(社区)正常离任村干部的信息进行采集。

7.可以证明正常离任村干部身份和任职年限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市县镇有关部门保存的村(社区)干部档案、花名册、任免职文件、工作简历、补贴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职村(社区)保存的能反映村(社区)干部有效信息的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会议记录、考勤考核表、荣誉证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8.乡镇(街道)走访调查时,应当找不少于3名有效证明人协助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职期间的村(社区)“两委”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烈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干部等,直系亲属不得作为证明人。证明人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对证明行为负法律责任。

9.丧失行为能力或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正常离任村干部,村(社区)可请其直系亲属配合做好信息登记等有关工作。

10.县(市、区)民政局归档的认定资料主要包括采集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登记表、调查笔录、公示结果,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查证到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重要证明材料。

11.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12.本次采集工作结束后,发现采集对象遗漏的,可在下一轮按规定程序补充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