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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程序—发展对象阶段
发布时间:2021-05-05 09:19:38

发展对象阶段: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积极分子要吸收为发展对象,党支部须先向街道组织部门送交拟吸收发展对象名单身份证号码、计育证明,待街道组织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发展程序;

 2、先召开“征求党员意见”和“征求群众意见”会议(参加人数各不少于5人,会议记录详见“手册”p85p86);

3、将发展对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附件6)公示7日,填写《拟吸收发展对象公示情况表》(附件7);

4、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支委会,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p88,并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填写《入党介绍人登记表》p89,做好相关会议记录p86

注意:

1)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

2)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4、进行政审:党支部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政治审查表p90、《关于×××的政治审查情况材料》(p92)、《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p93);

  注意:

1)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2)发展对象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工作;

3)政审一般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属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与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该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4)有单位的应正确进行函调和外调。(附件8和附件9

以下几类人员的入党问题:

1)违反计划生育已接受处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过邪教组织人员、戒毒后人员等入党问题,均须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考验(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吸收为发展对象阶段,至少5年才可吸收入党);

2)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预备党员接收阶段:

1填写《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p98,注意:表头落款时间与支部审查意见报告时间一致,将发展对象档案资料全部报送给街道组织部门预审;

2、预审通过后,街道组织部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p101;党组织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公示7日,公示内容参考《手册》p99,公示7日后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p100并报送街道党工委填写意见,注意:须认真按照表模填写

3、公示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审批无问题后,党组织可召开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吸收为预备党员(做好会议记录,参考p118),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各党支部一般采取党员推荐方式,需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推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讨论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未能参加党员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可在召开大会前将书面委托书交党支部书记,表明赞成某位同志吸收为预备党员,可计算在赞成票内),设党总支的还要填写总支部意见,并做好相关会议纪录,所有入党材料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4、党工委派专人(组织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5、谈话后再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组织部门填写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党支部;

6、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每半年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表》p126,预备党员每季度交一次思想汇报;

注意: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特别是两新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申请入党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两新”组织中工作满一年才可以在“两新”组织中提出入党申请;

2)在发展为预备党员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在务工单位连续工作一定时间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保情况和工资单等材

3)政审、计育方面材料;

4)其他详见《手册》p18542点。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注意事项:

1)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出席人数的规定详见《发展党员工作手册》p18439点;

2)五种人员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役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常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3)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3人的,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4)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大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由副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同志负责召开支部大会;

5)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表决时、党员一般不宜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