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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1 10:36:23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党总支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4、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报酬、话费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主任沟通达成一致后,按分工各司其职。一般事项提交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事项先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由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四、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布。

4、每次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签到、记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