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10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