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 村民要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人人心怀感恩之情,坚定脱贫信心,不等不靠不观望,自力更生抓脱贫,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勤劳致富奔小康;村民要积极参加美丽家园建设,群众得到扶贫项目、资金支持后,必须主动作为、投工投劳;要自立更生、勤劳致富。
二、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 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四、 实行计划生育,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及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 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体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 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行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 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为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 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制毒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 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聚众闹事和打架斗殴的,一切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由过错方或故意伤害他人者负责。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十四、 积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村民落实门前三包,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乱排污水,严禁乱搭乱建。保持道路畅通,道路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在公路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五、 农户要爱护管理好各种水利设施,不准堵塞田间沟渠,不准占用田间通道,不准损坏任何水利和消防设施。
十六、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
十七、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
十八、 提倡勤俭节约,反对炫富铺张,薄养厚葬。
十九、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执法,守法,自觉维护,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
二十、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二十一、 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二、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户、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三、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四、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议主体:桐联村村民会议
日期: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