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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7 10:55:53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的评价,

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由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主持,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进行。一般结合当年组织生活会开展。党支部委员会应按照党员评星定级的量化标准、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综合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合格党员不定比例。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予以表扬。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对仍不合格的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稳妥有序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但不评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