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保护、市容秩序承担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履行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城市绿化、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管理、监督工作。
有关“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使用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使用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