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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0 10:30:05

党员自愿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一般应由本人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比例和标准按月交纳到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一)收费标准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