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重要信息系统、重点网站以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控制系统、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保护能力,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订本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第二条 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运营者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和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 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网络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