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一章 总则
本规约对全体村民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二条 违反本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赔礼道歉;
责令书写悔过书或保证书;
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责令赔偿损失。
对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公开批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村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带头模范准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维护村的治安秩序,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幸福新农村。
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爱国家、爱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
弘扬正气,扫除邪气,敢于同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不包庇坏人,不陷害好人,学习先进。
尊师重教,尊老爱幼,倡导礼仪,树正气,树新风,改陋习,劳动致富,热心公益。
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买卖,服从管理,依法纳税,杜绝欺行霸市。
外来人员暂住本村的,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应协助其本人向村治保会和镇派出所申报临时居住登记。本村村民将厝屋租赁给外来人员的,应到村治保会登记备案。
本村内的民居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应经东仓村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应有效许可证件,方可施工。临时构建物须报村委会批准,方可搭建,严禁占用公共用地及交通要道。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进行施工;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高度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村委会有权制止建设并按违章建筑,将相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若违规行为致使他人利益受损,村委会有权责令依法赔偿。
本村村内的土地、祠堂、民居以及其他建筑、池塘、溪流、水井、树木、荒地、未建设用地等资源,应当予以保护。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变相出让。
搞好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三条 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改善办学条件,防止学生失学,父母有义务保障孩子参与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村民有义务配合村委会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周围秩序,为校园提供安全保障,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禁止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村民。
第十七条 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严禁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车辆进入村内住宅区、内巷及拐弯处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不随意鸣笛。
第十九条 规范停车,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占车位,严禁任何阻碍道路交通的行为,诸如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物品等。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村文明卫生村居建设,搞好环境卫生,配合支持村居环境整治,养成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活方式。
村民应积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杜绝乱扔垃圾,杜绝乱排污水,杜绝胡乱堆放柴草杂物等不良现象,以保证自身住宅周边环境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该积极配合村公益建设,支持配合村改善村容村貌,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通讯、电网、供水、有限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及绿化带上的草木。
第二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三条 红白喜事要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十四条 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村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和发展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和家长作风。
第二十六条 倡导家庭和睦、邻里互助活动,家庭、邻里要做到团结,互助、互爱、互相互让,树立良好新风尚。
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若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当事人应以人为本,救人为先,积极接受村委员的调解,依法理性维权。
第二十七条 遵规守纪、倡导文明、热心公益者,应当受到村集体褒扬,村委会视情况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有权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约的,除触犯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第二条之规定,酌情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未经村委会批准建设的或不服从村建设规划的搭建物,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紧急情况下,村委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村委会有权取消或限制该家庭参加各级先进推荐评比。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村委会负责实施。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如需修改,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负责落实本规约的实施,并接受村民的公开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约自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党委备案。
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