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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管党治党历程回顾·监督篇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8:09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能否实现有效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一个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来对待,深入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途径,逐步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和制度,不断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世界级难题。

    1.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一系列思想和制度,开启了新中国监督工作的征程。

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窑洞对”中提出的关于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党的八大提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并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规定,彰显了我们党认识和把握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思想自觉。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提出执政党监督的制度建设任务,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表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就着力研究思考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问题。

     3.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我们党几十年处理党内关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党内监督上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了具体化,规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中央纪委着力抓《准则》的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做了大量工作。《准则》的实施,对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规定,如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规范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开始探索派驻监督。这些规定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规划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原则性要求。

    1987年,中央纪委下发《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

    5.党的十三大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以上率下、带头示范,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鲜明特点。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要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生活民主化做起。2002年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接受党代会的监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制约。这些对于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