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困人员自查整改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根据群众反映,个别社区存在特困人员事实上有法定义务人(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并具备履行义务能力。
请个社区(居委会)对照民发[2016]178号文,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如发现以上问题,务必立行立改,立即上报并取消供养待遇,同时敦促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员履行其法定义务;如仍存在瞒报漏报,一经查实,追回之前冒领的供养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民发[2016]17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曲溪街道民政办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