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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设置和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10 16:18:30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既有各自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任务,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党组织设置主要是指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8770多万名党员、436万多个党的基层组织、3000多个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执政党来说,解决好组织机构设置问题,不仅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门需要不断研究、探索的科学。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具体来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

      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规定了党的组织制度、组织结构,而且还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形式和主要任务,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办法和主要职权等。因此,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研究决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必须以党章为依据。

      对党章的规定要做到深入领会、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党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党章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涉及对党章的理解和解释方面的重要问题,必须请示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二,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的原则。

       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与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相适应。刘少奇同志在《论党》中指出:“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如果环境变更,工作条件改变,党提出了新的政治任务,那么,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也必须有所改变;否则,旧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就要障碍我们党的工作内容的发展与政治任务的执行。”

第三,按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设置的原则。

      党的地方组织按行政区域划分来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按社会基层单位划分来设置,这一基本原则已明确体现在党章的规定中。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建立党的地方委员会。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置党的地方组织,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党的地方委员会作为一个地方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才能更好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按照社会基层单位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党的一条成功经验。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在社会基层单位,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依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基层组织设置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按照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二是正确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既要考虑党员人数,又要考虑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接近成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批准成立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但要从严掌握。三是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