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三个文明” 建设,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民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全体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1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有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本村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一)讨论本村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四)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
(六)讨论决定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七)讨论决定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
(八)讨论决定教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九)讨论决定村新建、扩建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兴办公益事业。
(十)讨论决定村民自治各单项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年度评议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村民代表应经常向联系的村民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 社会福利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主要成员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公道,康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决定事宜,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1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周召开1次办公会,半年1次汇报会,年终1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村民需要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村务至少每季度全面公开1次,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15日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公开的形式: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情况。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为13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所在小组的村民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发展经济,落实完成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00001.
村 民
00002.
00003.
第十七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公民都是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00004.
(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00005.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事项的权利。
00006.
(三)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00007.
(四)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申诉的权利。
00008.
(五)自主劳动和经营的权利。
00009.
(六)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00010.
00011.
第十八条 本村村民在村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00012.
(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00013.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00014.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承担的各项任务。
00015.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00016.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文明户活动。
00017.
00018.
第五节 村干部
00019.
00020.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00021.
00022.
第二十条 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00023.
00024.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要经常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以身作则,维护集体团结;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00025.
00026.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要廉洁勤政,不吃请,不受贿,不以权谋私, 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00027.
00028.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村干部制度。 每年组织1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 对照个人年度工作日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00029.
00030.
00031.
民主活动日
00032.
00033.
第二十四条 每周星期六定为本村“民主活动日”。活动地点设在村委会会议室。
00034.
00035.
第二十五第 村委干部在“民主活动日”当天,必须坚持到村委会办公室办公,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00036.
00037.
第二十六条 全体村民在“民主活动日”当天,都可到村委会会议室对本村村务的热点问题、村财务公开的情况、村干部个人工作行为等进行询问,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00038.
00039.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对村民的询问应时心解答,给村民一个明白:对村民反映的意见,能马上答复或依法可以马上处理的,应当立即答复或处理;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应予采纳和落实。
00040.
00041.
第二十八条 村干部对村民提出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应提交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应讲明情况,在下一个“民主活动日”作出答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必须向村民承诺解决的时限.
00042.
00043.
第二十九条 设立“民主活动日”记录本。每次“民主活动日”的内容,村委会应做好记录,并整理存档。对村民在“民主活动日”进行询问、提出要求的答复意见,村委会还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00044.
第三章 经济管理
00045.
第一节 集体经济和资产管理
00046.
00047.
第三十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00048.
00049.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企业或者属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果园、山林等实行承包或者承租经营以及公房、资产等出租,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竞标过程和竞标结果向村民公开。
00050.
承包或承租合同及承包情况应记录备案,由村委会或承包成承租合同及承包储况应监督执行,年终公布合同执行情村经济联合社统一保管并况,接受村民监督。
00051.
00052.
第三十二条 凡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或设备的购置,包括房屋、道路、场地,绿化,电网、水利设施、农机具等,都是村集体资产, 属全村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要自觉保护集体财产,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损失。
00053.
00054.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价在300元以上的生产资料,一般应列为固定资产,要登记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事实,迫究当事人的责任。
00055.
00056.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进行重大项目投资,必须符合村的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块策过程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等民主决策程序。 5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要通过公开招投标。
00057.
00058.
第二节 土地管理
00059.
00060.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镇政府的土地总体规划布局,编制村建设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00061.
00062.
第三十六条依法保护土地。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山林等,除依法被征用外,都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统一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00063.
00064.
第三十七条 全村耕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为30年。村民承包的耕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00065.
00066.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对上地实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土地承包者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应合理使用土地,开发和保护好土地。
00067.
00068.
第三十九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征用或租用的土地, 涉及劳动力安置和养老及各项经济补偿, 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00069.
村民应当服从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全村土地的统规划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00070.
00071.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村民在居住区规划外新建或翻建房屋。村民建房,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报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准建证,方可建造。违者,责令停工或依法拆除。
00072.
00073.
第三节 财务管理
00074.
00075.
四十一条 本村试行会讦委托代理制。
00076.
00077.
第四十二条 村委会设立财务室,负责全村经济核算和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为村委会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财务人员应自觉接受镇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00078.
00079.
第四十三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一般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推选产生。
00080.
00081.
第四十四条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委会一切经费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
00082.
(一)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内的由财经负责人审批,5000元至10000 元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审批,10000至50000元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00083.
.(二)非生产性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财经负责人审批,500元至2000元的由财经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书记会同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00084.
(三) 5万元以上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开支,必须由村“两委” 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镇审核,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00085.
00086.
第四十五条 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出纳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帐,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有权拒付, 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00087.
00088.
第四十六条 村级财务要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年度财务计划,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帐簿的设置,财务收支,现金有价证券、存款的管理,基建投资的经济效益及各类报表,农业税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00089.
00090.
第四十七条 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主要领导离任前,应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对村委会本届任期内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审计结论张榜公布。
00091.
第四十八条 头执行财务制度。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财务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追究责任。
00092.
00093.
第四节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00094.
00095.
第四十九条 重视教育投入,每年从村集体经济中拨出专款用于发展本村教育事业。村投入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设施建设、奖教奖学以及减免部分贫困学生学杂费。
00096.
00097.
第五十条 办好村卫生室,提高卫生防疫能力。
00098.
00099.
第五十一条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 保费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00100.
00101.
第五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由村民自愿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
00102.
00103.
第五十三条 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根据“一事一议”规定,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筹集的资金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00104.
00105.
第四章社会秩序
00106.
第一节 社会治安
00107.
第五十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00108.
00109.
第五十五条 村民之间应和睦相处,遵守社会公德,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感众、搬弄是非。
00110.
00111.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00112.
00113.
第五十七条 抓好“群防群治”,加强治安管理。村委会成立治安联防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义务调解队伍,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00114.
00115.
第五十八条 坚持夜晚巡逻制度,由村“两委”干部和治安联防队组成巡逻小组,每晚由1名村千部轮流带班,负责做好全村的治安巡逻。
00116.
00117.
第五十九条 村民要增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不得参与“法轮功”组织,严禁聚众赌博、卖淫奸宿等违法行为,违者,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00118.
00119.
第六十条 外来常住人员在本村租屋居住的,除向镇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外,同时向村治安联防队申报登记,并接受村治安联防队查验各项证件。
00120.
00121.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经济赔偿处理。
00122.
00123.
第二节 村风民俗
00124.
00125.
第六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00126.
00127.
第六十三条 村委会成立一支公共卫生服务队伍, 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村民应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生活习惯,增强环保意识,严禁向村内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坚决杜绝垃圾乱倒的现象,做到垃圾、粪便管理无害化。
00128.
00129.
村民都应义务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美化绿化家园。
00130.
00131.
第六十四条深入开展法制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教育及“创三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刹三风”(聚众赌博风、封建迷信风、婚丧事大操大办风)活动。
00132.
00133.
第六十五条 实行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村民有死亡的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清明、冬至节日期间,扫墓者不准携带易燃祭莫物品进山。对于携带易燃祭品进山拒不服从管理者,予以没收;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从严处罚。如因扫墓不慎引发火灾,追究当事人责任。
00134.
00135.
第六十六条本村适龄青年, 都要履行《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对应征入伍者,村委会每年给予适当的优待金补助。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必须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00136.
00137.
第三节 邻里关系
00138.
00139.
第六十七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 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00140.
00141.
第六十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00142.
00143.
第六十九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要报村调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 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00144.
00145.
第四节 婚姻家庭
00146.
00147.
第七十条 村民要遵循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家庭成员地位平等。
00148.
00149.
第七十一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嫁索取财物;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禁止重婚和非法同居。
00150.
00151.
第七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00152.
00153.
第七十三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父母应对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和教育义务。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00154.
00155.
第七十四条 村民必须承担各自的赡养义务。对不赡养老人者,村委会对其批评教育,并按当地生活保障标准,责成其均摊老人每月的生活费。
00156.
00157.
第五节 计划生育管理
00158.
00159.
第七十五条 村委会要按照镇计划生育管理七项工作机制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全体村民都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00160.
00161.
第七十六条 村民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并已结扎的纯女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户在安排宅基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00162.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取消 享受本村的
00163.
00164.
一切福利待遇。
00165.
(一)逃避节育,逾期不结扎者。
00166.
(二)弄虚作假,逃避放环,采取非正当手续自行取环者。
00167.
(三)擅自违规抱养他人孩子,经教育无效者。
00168.
00169.
第七十八条 对未婚先育、早婚早育、无准生证生育、非法同居或计划外超生子女的村民,按现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处理。对计划外怀孕,经动员教育仍拒不采取措施者,要加重处理,并取消村集体给予的切福利待過(包括安排宅基地).本人是党团员、干部的,同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00170.
00171.
第七十九条 村民应及时向村干部或计生部门如实申报本户有关人员结婚、生育、节育情况。育龄人员外出务工时,应自觉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00172.
00173.
第八十条 协助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不藏匿计划外怀孕、违法生育或为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
00174.
00175.
第八十一条 村民要积极协助村、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故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00176.
00177.
第五章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
00178.
00179.
第八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报灾、核灾、数灾工作,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教。上级政府拨给本村的教灾教济款、物,应根据村民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
00180.
00181.
第八十三条 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村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
00182.
00183.
第八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时给付义务兵优待金,照顾好军烈属的生活,组织义务帮工队,解决军烈属生产中的困难。要关心弱势群体,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00184.
00185.
第八十五条 对本村持有伤残证的村民,根据其伤残和生活困难程度,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应给予照顾。
00186.
00187.
第八十六条 对经过批准的村里五保户,其供给粮、款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及时发给,对有特殊困难的适当给予经济补助,保证五保户生活不出问题.
00188.
00189.
第八十七条 每逢春节、建军节、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村民委员会应对村里的军烈属、 复员退伍军人、T保户和困难户进行您问,发给慰问金或慰问品。
00190.
00191.
第六章 附 则
00192.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00193.
00194.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