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低保户”?
“低保户”是俗称,规范名称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什么是“特困人员”(以前称为“五保户”)?
特困人员对象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和城镇特困人员。
3、什么叫“贫困户”?
“贫困户”是泛指生活、经济困难的家庭户。
二、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有关规定
保障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对象)。
2、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保障标准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
(1)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2)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3)物价指数;
(4)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5)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40元。
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纳入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批、公示、保障。
三、农村特困人员有关规定
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供养内容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供养标准
农村与城镇特困人员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月790元。
供养形式
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2、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纳入程序
申请、受理、评议、审批、公示、供养。
四、其它相关政策
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对象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