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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党员莫当“局外人”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1:14
2016年年底,《检察日报》梳理出2016反腐倡廉十大年度词,“党内监督”位列第一。

“党内监督”成为热词,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无关系。

有评论指出,《条例》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进入新阶段。

仔细研读《条例》可以发现,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条例》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并明确提出:“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中国纪检监察报》日前刊文指出,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

然而,对普通党员来说,在现实生活中,监督上级领导干部或其他党员往往都有顾虑。几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曾发布一项题为《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报告指出,现实中,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的党员大有人在,他们的监督意识淡薄,对党内监督漠不关心,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从责任角度看,这些人对待监督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有的人认为,有纪检机关就足够了,无须自己去监督;有的人认为,自己人微言轻,监督不起作用。从利益角度看,只要个人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党员一般不愿多管领导的“闲事”;有的担心监督领导会招致打击报复,自己的利益受损。报告还提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离退休的老同志比较敢提意见。在一些地方,党员监督常常表现为离退休党员对在职党员的监督。

最为常见的是,一些落马官员直到身陷囹圄,才故作大悟般哭诉:“为何当初没人拉我一把?”

为何会造成这种局面?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文分析,腐败官员受惩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其周围的领导和同事是否尽到了责任呢?有的上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同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下级“拼命揣摩领导意图喜好,并千方百计予以满足”。这些因素与落马贪官自身的刚愎自用、专横霸道叠加起来,一方面推波助澜,致使贪官加速下坠,带坏队伍、污染风气,另一方面把那些敢于提醒批评的正直同志边缘化乃至排挤出局,形成“逆淘汰”,恶化了党内政治生态。

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全面”,离不开全体党员的积极参与和良性互动。作为党员,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也要行使好监督他人的权利和责任;作为监督主体的一部分,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关系到党的肌体健康,所以,应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起监督主体意识,不当“老好人”“局外人”。

对此,《解放军报》刊文指出,党员正确行使监督权,要增强责任意识,撇掉“人微言轻,作用不大”“低头不见抬头见,抹不开面子”等不愿、不敢的错误观念,坚持做到不因实施监督得罪人而放弃原则不敢监督,不因当前问题多而逃避现实不愿监督,不因开展监督难度大而丧失信心不去监督。党纪党规是党员用于加强自我保护的“盾牌”,也是与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利剑”。《条例》等党规党纪对党员的权利、义务和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的处理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每个党员都要学会用党纪党规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党的形象。

此外,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在《学习时报》撰文指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依纪依法进行。一是党员反映、批评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出于公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团结同志。二是党员民主监督应当通过党内正常途径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私下散发匿名信等材料,不准诬告陷害。三是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