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为规范我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资格工作流程
(1)由村“两委”干部讨论决定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小组成员,由组长:林奕鹏、副组长黄银潮、成员黄楚平、杨展荣、许耿奋、黄琼迪、许才斌、陈 珊、范钦信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
(2)按照《揭东区锡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先对我村在2018年6月中旬统一更换具有资格成员的户口本进行录入,初步确认资格成员资格,其次再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采取调查、上门登记与定点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清查核实、公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可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建立存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1) 2018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我村户口,且2018年7月31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属于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2018年7月31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于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丧失。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丧失。
四、其他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揭东区锡场镇军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小组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