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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31 11:00:11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为规范我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资格工作流程

1由村“两委”干部讨论决定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小组成员,由组长:林奕鹏、副组长黄银潮成员黄楚平、杨展荣、许耿奋、黄琼迪、许才斌、陈 珊、范钦信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

2按照《揭东区锡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先对我村在2018年6月中旬统一更换具有资格成员的户口本进行录入,初步确认资格成员资格,其次再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采取调查、上门登记与定点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清查核实、公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可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建立存档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1) 2018731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我村户口,且2018731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2018731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丧失。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丧失。

    、其他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揭东区锡场镇军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小组

                                                                            201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