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依据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2.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依法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
3.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根本准则,全体村民(含暂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全程监督。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1.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委会需10日内召集。
2. 村民会议需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会,或2/3以上户代表参会,决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需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3. 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方可办理,重点包括:村庄规划建设、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宅基地使用方案、重点村民帮扶计划等。
4. 村民会议有权制定、修改本章程及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日常重大事项决策,决议需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章 村“两委”班子与干部管理
1. 村“两委”成员需拥护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被开除党籍、受过刑事处罚、涉黑涉恶者不得任职;班子中必须有妇女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支持村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2. 村干部实行履职考评制度,每年接受村民代表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需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职务终止。
3. 村民小组按居住区域划分,每组选举组长1名(优先为村民代表),负责传达政策、收集民意、落实村委会交办任务,协调本组日常事务。
第四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新增,适配基层治理)
1. 本村按“规模适度、边界清晰”原则划分综合网格,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设置基础网格,配备专职或兼职网格员(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兼任),网格信息(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在村内公示。
2. 网格员核心职责: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网格内人口/房屋/单位基础信息、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安全隐患(治安、消防、生态)、调解邻里小纠纷、协助帮扶特殊群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村委会。
3. 村委会建立网格事项流转机制,网格员上报事项需3日内响应,简单事项7日内办结,复杂事项协调乡镇联动部门处理,办结结果向村民反馈。
第五章 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管理
1. 本村兴办公益事业(修路、治水、亮化、养老服务等),筹资筹劳方案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严禁强制摊派,资金收支明细全程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2. 村民需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等生活费用,无故拖欠的,村委会可依法催告;对公共设施(水利、供电、道路)有保护义务,损坏者需照价赔偿。
3. 村委会主动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及困难村民,协助落实帮扶政策,代办补贴申请、证明开具等事项,杜绝“办事难、跑腿多”。
4. 村民18-60周岁男性、18-55周岁女性,可自愿参与村级公益劳动,因故不能参与的无需以资代劳,不得强制要求。
第六章 土地管理
1. 本村区域内土地(含耕地、林地、宅基地、河道)属集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承包、流转需签订规范合同,报村委会备案。
2.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建房需遵循“建新必须拆旧”原则,先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经乡镇审核、县级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建房层数、户型需符合村庄规划。
3. 承包地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家庭成员存续则承包权延续;全家城镇落户且弃耕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重新流转。
4. 严禁侵占、破坏集体土地,违规占地拒不整改的,村委会上报乡镇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村集体经济管理
1. 本村集体资产(企业、房屋、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每月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公示收支明细,村民可随时查询。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户口在本村或与集体有稳定权利义务、靠集体土地生活”认定:新生儿落户即享资格,外嫁女、离婚丧偶人员户口未迁的保留权益,义务兵、在校大学生户口迁出后资格不变,公职人员、城镇落户脱离集体土地者不再享受分红。
3. 集体资产处置、重大资金使用(单笔超5000元),需经村党组织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严禁村干部单独决策。
第八章 社会治安与矛盾调解
1. 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开展普法宣传,组织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2. 严禁赌博、封建迷信、非法结社,严禁偷盗、损坏公共设施,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倡导邻里和睦、孝老爱亲,虐待老人、家暴、邻里纠纷等,调解委员会优先介入;调解不成的,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暴力冲突。
4.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超3日的,需到村委会登记;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人员,严禁为违法人员提供庇护。
第九章 人口与家庭发展
1. 本村落实国家人口与家庭发展政策,倡导优生优育,村“两委”负责宣传婚育知识,协助办理生育相关服务事项。
2. 弘扬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儿童,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依法享有本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第十章 财务管理
1. 本村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成员不得为村委会成员近亲属,负责审核财务收支凭证、监督账目管理。
2. 财务开支实行“集体讨论-经手人签字-理财小组审核-村‘两委’负责人双签字”流程,原始凭证不全的不得入账。
3. 财务公开实行“每月一小结、每季度一公示”,资金往来频繁时每月公示,重大收支事项(如征地补偿、公益项目资金)随时公示,确保内容真实、村民知情。
第十一章 村务公开与监督
1. 村委会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优先选择懂财会、善监督的村民,负责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实情况,对违规事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2. 公开内容需全面覆盖:村级重大事项决议及实施、集体经济收支、救灾救助资金物资发放、宅基地审批、干部补贴标准等,村民有异议可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乡镇反映。
3. 村委会不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章 乡风文明与生态环保
1.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薄养厚葬,倡导文明节俭的婚丧嫁娶新风尚。
2. 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鼓励村民参与公益志愿活动,邻里互助、团结友爱,对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等予以表彰。
3. 引导村民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垃圾分类、污水排放,严禁乱砍滥伐、乱排乱放,维护本村耕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三章 附则
1.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与新政策抵触的,按新政策调整,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修订。
2.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8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村村民委员会。
3. 本章程一式三份,村委会留存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两份,同时在村内公开栏长期张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