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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集体经济运作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6-05-25 15:28:21

为进一步规范本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行为,健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村集体经济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村级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坚持集体所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保值增值、惠及群众的原则。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资金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占用集体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集体土地、山林、厂房、铺面、机械设备、集体资金、经营性项目、发包租赁、工程项目、集体收益分配等所有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活动。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报账员、经手人员、承包承租主体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坚持党支部全面领导,村委会负责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保集体经济运行合法合规、程序规范、账目清晰、公开透明。

二、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全面开展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建立资产台账、资源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对集体土地、林地、水面、房屋、设备、基础设施等逐项登记造册,明确权属、数量、位置、用途、现状,做到账实相符、有据可查。

第五条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禁个人私自处置、私自占用、私自转租集体资产。未经集体研究和公开程序,任何干部不得擅自发包、出租、转让、抵押集体资源资产。

第六条 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流转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律通过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公开公示方式进行。合同条款规范完整,租期、租金、付款方式、履约责任、维修义务、违约责任明确清晰,杜绝口头协议、人情合同、长期低价合同。

第七条 对到期合同及时清理,杜绝合同逾期、长期无偿占用、拖欠租金等问题。对历史遗留不合理合同,按程序逐步规范整改,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账镇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所有集体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存入村级集体对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九条 村级各项收入包括集体发包收入、租金收入、项目补助、公益补贴、集体经营性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全部纳入统一账务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全额入账。严禁村干部个人代收私存、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条 村级支出坚持先审批、后支出原则,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小额支出按流程审批报销,大额资金支出、公益性支出、项目支出必须经村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逐级研究通过,全程留存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公示材料。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手续齐全、要素完整,严禁白条入账、虚假票据、违规报销。报账员严格审核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控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耗材,坚持勤俭节约、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随意开支,确保集体资金全部用在发展事业、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上。

四、民主决策与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集体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土地流转、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大额承包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及时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坚持按月公开、专项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明细、集体资产变动、合同发包情况、惠民资金发放、项目建设进展、集体收益使用情况一律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对集体经济事项有权咨询、有权监督、有权提出异议,村干部必须如实答复、耐心解释、及时整改。

五、合同与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所有集体经营性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统一归档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专人保管、永久留存。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督促承租方按时缴费、依规履约。

第十七条 村内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招标、规范施工、严格验收、据实结算。杜绝暗箱操作、虚假工程、虚报工程量、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工程验收坚持多人在场、现场核实、签字确认,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资金使用合规。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合同管理、项目实施、公开公示等工作,定期开展财务核查、资产盘点、问题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全体村干部严格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产、套取集体资金、优亲厚友、谋取私利、违规干预集体经营性事务。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违规开支、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的,依规严肃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