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村实行民主监督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决策、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进行监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条 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 监督村务、财务、事务是否公开、真实、及时、规范;
2. 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3. 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4. 监督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合同履行情况;
5. 监督村干部履职、廉洁自律情况;
6. 受理村民反映的意见和诉求,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条 全面实行村务公开:
1. 公开内容: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工程建设、土地流转、宅基地审批、低保救助、补贴发放、重大决策等;
2. 公开形式: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微信群、广播等;
3. 公开时间:一般事项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即时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条 村民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 查阅、复制村务公开相关资料;
2. 对村务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建议;
3. 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党组织、乡镇政府反映问题;
4. 依法依规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村委会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1. 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 对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限期整改;
3. 配合开展财务审计、干部离任审计、民主评议。
第七条 每年开展村干部民主评议,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测评,评议结果作为评优、任用、罢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民主监督中压制、打击、报复村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