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按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组成并选举产生。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选举单元。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的成员,应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日。
第四条 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持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负责选举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经费由其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党组织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和选举日及日程安排,准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监事长或者监事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登记、审查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任期结束)工作移交。
第三章 成员代表的选举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选举产生的在任村民代表直接为成员代表,不足部分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党组织确认,不列入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成员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党组织申诉,村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向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申诉,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党组织。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党组织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重新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日期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党支部(没有设立党支部的,由行政村党组织承担职责)提出成员代表候选人人选,报行政村党组织审核确定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行政村党组织提出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在选举日七日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布。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党组织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由村党组织根据提名名单进行递补。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三至五人。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集体;
(五)有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知识,工作认真负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并能够带头促进本集体经济发展;
(六)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条 选举程序。成员大会投票选举前,村党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成员人数,组织办理户内成员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参加成员大会的成员名单及书面委托情况;
(二)提前十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党组织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四)提请成员大会(已经选举产生成员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五)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村党组织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分投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在线投票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党组织提出,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有被选举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采用即时通信工具投票的,应进行实名验证并保留其投票的相关证据。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含有书面委托的票数),做好记录,填写有关表格,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且不超过三人的,可以确认并列当选。得票数相同且超过三人的,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一至三人的差额,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党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条件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党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所在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于三日内公布选举结果。
第四章 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选举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数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规模,设理事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监事三至五名单数成员(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名监事);设立理事长、监事长,是否设立副理事长、副监事长,由《章程》规定。
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具体职位和职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数量不多于理事会成员数量。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方式实行差额(差额二人)、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分别由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之间不能有近亲属,也不能交叉兼任。
第三十一条 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任职条件应符合《广东省村“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任职条件由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必须具备成员代表资格,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是理事会成员,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是监事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党组织将村两委会成员(人数不足时扩大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作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候选人提名人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提名。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监事长实行等额选举,提名由村党组织推荐,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村党组织将候选人提名人选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候选人名单。村党组织于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七日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六条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党组织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由村党组织在提名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集体事业;
(五)有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并能够带头促进本集体经济发展;
(六)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七)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在选民名单公示日前已清偿拖欠集体资产、现金、承包款、借款等债务的。
第三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条 参加投票选举的成员代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当选人得票数达到全体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四十二条 当选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高的一人。
第四十三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一至三人的差额,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其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继续组织选举。
第四十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由村党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非提名候选人得票数符合当选条件的,暂不宣布当选结果,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对查实存在负面清单的情形(参照村两委会人选条件),一律不得确认当选。
第五章 工作移交
第四十五条 换届选举(任期结束)工作结束后,当选人名单报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三日内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和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新一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者理事长任期提前中止后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党组织主持,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十七条 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章 选举纪律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党组织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镇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责,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五十一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须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投票,并须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党组织主持。
第五十四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职务自行终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出现缺额,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其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由村党组织主持。
补选时,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有选举权的成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任期至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届满时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村党组织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