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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6-01-22 11:09:06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财务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村集体收入须及时足额存入银行账户,严禁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各项支出需有合法原始凭证,经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小额支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较大数额支出经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共同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支出,具体限额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3-5人组成,负责审核村集体财务收支、资产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明细、集体资产变动、债权债务、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地点设在村务公开栏,同时可通过广播、网络等形式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查询,相关方须在3日内答复。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换届或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