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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追责
发布时间:2025-12-17 16:06:26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督,并抓好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接受组织监督。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