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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村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30 17:08:10

    第五十四条     居、社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贵,确保财务人员正常行使其权利。
    居委会的主要干部及其财务机构,有权对所辖经联社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居委会要经常向玉湖镇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及其所辖各经联壮的财务收违反财务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资任。支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前三款规定者,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违反第四至七款规定的,要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除追回所支付的金额之外,加处速纪金额1-5倍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出纳员保管的集体资金发生短款时,应由本人负责,数项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事公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影;对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从严追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