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相关规定资料
村级议事协商是在行政村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平等、公正、公开和理性原则,积极主动进行议事协商和沟通交流,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且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过程,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
村级议事协商应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议事协商中的领导作用,确保有序开展议事协商。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议事协商。
(三)坚持平等协商。公正平等议事协商,充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坚持民主集中。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五)坚持科学有效。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六)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
议事协商内容
按照当地(本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议事协商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一)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二)当地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三)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在乡村落地过程中需要协商推进的相关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议事协商的事项。
(五)各类议事协商主体提出议事协商需求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议事协商的事项和内容。
议事协商主体
建立由本村干部、村民和驻村单位组成的议事协商主体,协商决定本村治理发展的重要事务。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重点包含以下协商主体(简称“1+7+X”):
“1”,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7”,指本村的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组织代表、辖区单位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
“X”,指非本村涉事的利益相关方代表、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农村议事协商的专家学者、乡镇(街道)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等可作为其他特邀议事协商者。
按照议事协商具体事项、相关要求和轻重缓急,除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利益相关方外,可以灵活选择议事协商主体。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组建党群、民政、综治、城市管理等功能性议事协商小组,或通过整合若干相邻村民小组或楼栋,依托已有的网格进行分组,必要时还可建立常设性的议事协商机制。
村级议事协商规则十条
第1条 以动议为中心。动议是开展议事协商的基本单元。议事协商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做到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人中立。议事协商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掌控议事协商秩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第3条 人人机会均等。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发言机会均等平衡。
第4条 发言立场明确。发言人要面对主持人,意见要明确,并说明理由。
第5条 尊重他人。参与议事协商人员不要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不干扰他人发表意见,参会者之间不宜直接辩论。
第6条 一事一议。发言方不能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第7条 遵守规则,服从安排。参与议事协商人员要遵守议事规则,服从主持人的安排。主持人要及时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言行。
第8条 文明表达。参与议事协商人员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不要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要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9条 讨论充分。表决要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0条 少数服从多数。须表决的事项,“赞成方”的票数要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即须经实到会人员表决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的,方能通过。
村级议事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村村级议事协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召开议事协商会议,推动解决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监督指导议事协商活动的开展,确保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4.总结推广议事协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村级议事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村级议事协商工作顺利进行。
2.各成员要积极参与议事协商活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
3.要按照文件要求,依托会议室等现有场地设施建成村(居)民议事厅,并定期开展实体形式的议事协商活动。
4.通过议事协商,切实为民办实事,解决村民实际问题,增强村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高度重视,认真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共同推动我村村级议事协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