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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25-10-14 15:51:44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农村村民依法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形式。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基层民主最广泛、最直接的实践。其核心精神是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通过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来实现。

村民自治的核心要素(四个民主)

1. 民主选举

内容: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关键原则:

普遍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选举: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不设代表选举。

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意愿。

公开计票:选举过程公开透明,当场公布结果。

2. 民主决策

内容:凡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

主要形式: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并决定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在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授权下讨论决定事务。这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

3. 民主管理

内容:村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村内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自治章程:相当于村的“小宪法”,规定村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

村规民约:是村民行为规范的公约,内容涉及邻里关系、环境卫生、婚丧嫁娶、公益事业等,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准则。

4. 民主监督

内容: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村内各项事务以及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形式:

村务公开:村委会必须定期将村务(如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集体经济项目等)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

民主评议:村民或村民代表定期评议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和去留挂钩。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个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督村务、财务等工作,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这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

村民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在授权下行使决策权。

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执行决策。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机构。

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

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于1987年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意义与作用

1. 推动了基层民主发展:让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的“训练场”。

2. 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民主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和服务。

3. 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使村民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防止村干部滥用权力。

4. 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调动了村民建设家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 加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通过支持村民自治,党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村民自治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两委”关系问题: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有时不够清晰,可能存在矛盾。

行政化倾向:村委会有时过多承担上级乡镇政府指派的任务,成为“准行政组织”,影响了其自治功能。

形式主义:在某些地方,民主选举、决策和监督可能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落实。

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预:部分地区存在宗族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选举和村务的问题。

村民参与度不高:部分村民民主意识淡薄,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