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成果运用效应,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经济收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包括财务管理、财务数智化、财务管理智能、财务资本运行、财务风险控制等内容,全面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区级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一村多社的行政村、经济联合社为股东大会,下同)、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依次开展,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下同,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农村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地的承包经、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镇(街)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
第六条 成员(代表、股东)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和依据农村产权改革后依法依规设立的经济体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股东)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股东)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村(社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设置报账员制度,会计核算业务由镇(街)财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委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方式。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第十条 镇(街)负责代理记账部门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每年度进行一次支农政策培训和会计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核算能力,落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应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第十二条 镇(街)财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得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来源:揭东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