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磐东街道 >溪墘村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民自治 返回列表
【以案释法】村(居)民自治篇之什么样的村规民约是有效的
发布时间:2025-06-10 08:34:21

案情回顾

某村不少村民家里都养了狗,且未圈养,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村委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了一个养狗规定,并列为村规民约,张贴了公告:“即日起,养狗的村民必须将自家的狗进行圈养并管理好,否则一经发现,任何村民都可将狗打死,并对狗的主人罚款50元。”村民们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法律分析

村规民约是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对村民具有约束力,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村委会是组织实施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而非制定主体,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本案中的养狗规定,仅经村委会成员全体表决通过,而不是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制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经备案,不具有村规民约的约束力。

(2)村规民约的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村委会“任何村民都可将狗打死”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也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其随意罚款也是违法的。

由上,本案中村委会制定养狗规定并列为村规民约是无效的,其应当通过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解决村民养狗的相关规范问题。

来自:澎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