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村(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制度,集体的资产要逐项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提取折旧。
第三十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集体财产无偿占为己有,各村(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征(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征(租)地补偿费是指村、社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或租赁获得由集体所有的经济补偿,以及集体用地的所有收入(含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征(租)地补偿费使用主要范围:
(一)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集体经济;
(二)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租)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
业:
(三)征(租)地补偿费所得利息可分期分配给农民作为口粮补助。严格控制将征(租)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分光吃光。
第三十四条 征(租)地补偿费一律存入银行或农信社,其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租)地补偿费要建立专账,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一事一议资金,是指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本村范围内向农民直接筹集的专项资金(不含农民自愿赞助、捐赠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一事一议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或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属村级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建立专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一事一议筹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揭阳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并实行上限控制。
第九章 专项组织办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村(社)组织办公经费用途: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征订、办公电话、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村(社)组织“会议”费用,计生、殡改、征兵、扶贫工作费用及慰问困难党员群众等村(社)组织正常办公必要支出。村(社)组织办公经费补助不能挪作他用,特别是不得用于村(社)千部奖金、补助及其他福利,对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除上级明确要求外,村(社)各项收入及内部支出凭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专用收据。村(社)应定期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各种收支票据会计委托中心应对村(社)领用的收支票据造册登记,定期检查收款收据填错作废的收据不得撕毁,应三联保留齐全,并注上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第四十条村(社)的收付款业务,除所开列的内容符合规定的正式据票,各集体单位开具的手续、印章齐全的收、付款(往来结算)凭证,金融部门出具的收、付款业务结算帐单可直接进帐外,其余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只作结算附件,需整理填制统一收、付款凭证后,才可付款进账。外购物资原始凭证,必须填明品名、数量、单价,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没有填写完整或金额经过涂改的单据,出纳员应拒绝付款,会计员应拒绝整理、进账。
第四十一条每项经济业务终结后经办人应及时办好结算手续,由主管领导审批,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天。外出办理业务时,必须在回单位后五天内办好结算手续,交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未使用的空白收、付款单据由出纳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村、社财务管理要坚持民主理财原则。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监督委员会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监督小组每5年改选一次,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
监督委员会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村(社)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村(社)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
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四条 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是财务计划、财务收入、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等,公开程序是由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凭证和实物、存款全面核实后出具意见,经村、社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公布,公开时间统一为次月 15 日。
第四十五条 村(社)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财务自查。财务自查的具体工作由各村(社)负责人会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镇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财务进行检查、抽查或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人员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带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财会人员要定期参加培训学习,确保具有熟悉的财会专业和财经法纪知识。第四十七条 村、社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村(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第四十八条 出纳员要记好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管好现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个别确需调换的,报镇政府审批。
第四十九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未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离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移交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村(社)会计帐先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保管年限初定5年,5年后再移交还村(社)保管:
第五十一条 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会计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不得随意借出,不得随意损毁或烧毁。如要查对,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责 任
第五十二条村(社)负责人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财务人员正常行使其权利。
村委会的成员及其财务机构,有权对所辖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村委会要定期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及其所辖各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违反财务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出纳员保管的集体资金发生短款时,应由本人负责,款项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加重处罚第五十五条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调换;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从严追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村(社)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收支实施细则,并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