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财务会计工作。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岗位设主管会计1人,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档案管理若干人。担任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能力。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并遵守岗位不相容等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会计委托代理队伍。
第十二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将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