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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27 16:00:44

党员监督制度

为使广大党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推动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监督的内容
  1、监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党员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严格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2、监督党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党员是否服从党所分配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监督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党员是否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4、监督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党员是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良好形象。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否勤政为民,立党为公。
  5、监督党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党员是否存在拉帮结派、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倾向。
  6、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是否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二、党员监督的方法
  党员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1、党内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和法规监督。组织监督即党组织对党员监督、集体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监督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止和纠正党内的错误倾向和不良作风。集体监督就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防止错误决策,制止以权谋私。
  2、党外监督主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群众监督一方面要求领导机关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主义的民主风气,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另一方面要求广大群众善于运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权利,自觉地、积极地对每个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发挥监督作用。舆论监督就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党内的不正之风,进行揭露和批评。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党员监督具体措施
  1、坚持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组织之外,独断专行。
  2、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坚持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4、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按照“双评一审制”要求,认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表彰先进,严肃处置违规违纪党员,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5、尊重和保护党员群众的批评权。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党员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举报党员、党员干部违法行为,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
  6、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聘请党员、群众监督员,参与对党组织、党员在工作、学习、组织生活等方面的监督。党支部应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有关情。
    四、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权利的保护
  1、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意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蔑、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3、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党支部应在核实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机关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对所属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及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党内通报。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如实报告上级党组织。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前,机关党组织要提前十天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准备情况,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如实向局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反馈。民主生活会要在会后十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机关党组织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由部门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志负责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4.机关党组织参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和机关干部的公务员考评工作,并提出考评意见和建议。
  5.各个局下属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听取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提请行政负责人做出安排。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机关党组织接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各级机关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