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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村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5-05-20 11:05:36

第五十二条   居、社会计帐先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保管年限初定5年,5年后再移交还居、社。
第五十三条   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应将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编制会计档案清单,建立档案专柜专人保管制度。会计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不得随意借出,不得随意损毁或烧毁。如要查对,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按年度逐年封存,封存时要完整封好并在封存袋外面注明年度,并要有单位负责人、会计员签名盖章。会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