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居、社会计帐先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保管年限初定5年,5年后再移交还居、社。第五十三条 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应将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编制会计档案清单,建立档案专柜专人保管制度。会计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不得随意借出,不得随意损毁或烧毁。如要查对,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按年度逐年封存,封存时要完整封好并在封存袋外面注明年度,并要有单位负责人、会计员签名盖章。会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