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即“四个民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核心内容与特征
法律依据
村民自治首次明确于1982年《宪法》第111条,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制度化,强调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个民主
民主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自治的基础;
民主决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体现共同参与;
民主管理: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范村级事务,村委会需定期向村民汇报工作;
民主监督:通过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方式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确保透明与廉洁。
意义与作用
村民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激发农民积极性、维护农村稳定、推动治理现代化,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
实施背景
该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进程中,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逐步规范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