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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实施总则
发布时间:2023-04-13 16:00:4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在镇(街道)、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始单据镇(街道)相关会计人员应拒绝入账并退回,并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改正,退回的单据该经济组织应三天内改正后并报送相关会计人员入账,对拒不按期改正并报账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员、出纳员的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及审计,镇(街道)纪委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镇(街道)应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小组,成员从乡镇(街道)纪委、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入账情况;每季度定期检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检查时间应于次季度20日前完成;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





来源:揭东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