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在镇(街道)、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始单据镇(街道)相关会计人员应拒绝入账并退回,并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改正,退回的单据该经济组织应三天内改正后并报送相关会计人员入账,对拒不按期改正并报账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员、出纳员的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及审计,镇(街道)纪委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镇(街道)应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小组,成员从乡镇(街道)纪委、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入账情况;每季度定期检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检查时间应于次季度20日前完成;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
第七条 财务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预决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并结合年度预决算收支情况,同时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或委托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编制村级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审议通过,报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指导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预决算编制工作;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于每年7月15日前完成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1-11月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第三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财务会计工作。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岗位设主管会计 l人,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档案管理若干人。担任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能力。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并遵守岗位不相容等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会计委托代理队伍。
第十二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将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
第十三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核定备用金,审核报销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协助编制预决算方案,严格按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账务的审核把关和账务处理归档。
第十五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定期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不相容岗位工作进行独立监督。
第十六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派人监交。交接工作完成后,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新上任的人员资料报送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八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监管,并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应定期对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人员、村报账员、出纳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来源 : 揭东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