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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5-02-07 11:19: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