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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月城居委《居民公约》
发布时间:2024-12-31 16:12:43

第一章  

第一条 引导全体社区居民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促进全社区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本社区全面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共创和谐社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居民公约(以下简称:约)。

第二条 本约具有居委与居民、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居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居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居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约。

第三条 违反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悔过书;四、约行为公示或通报;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本居党员、干部和居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约。

第五条 全体居民特别是党员、干部、居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反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领导,以防事态扩大。居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公民。

第七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的工作,自觉执行居委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九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应积极参加兵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行为。

第十一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严禁拐卖妇女儿童,严禁卖淫嫖娼。

第十三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 严禁吸毒贩毒,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偷水偷电,严禁替罪犯藏匿脏物,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得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五条 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通讯、电网、供水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六条 保护水利设施禁止在“南北切流”各水上下游及水利沟渠等取土挖砂破坏水利设施。

第十七条 保护环境,搞好公共卫生,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八条 要严禁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电用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

第十九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委调委会调解,有人身伤害的案件,当事人应预交医药押金,待调解终结按各方承担责任结算。

第二十条 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遗体一律火化。

第二十二条 居民对社区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打执行公务的社区干部。

第三章 对违反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犯本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居委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居委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居委会各部门负实施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 本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月城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