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乡村振 兴战略向纵深发展,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 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行为以及农村集 体工程建设项 目的交易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农村 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农村集体经 济收入,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提高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 平,强化交易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 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实现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助力揭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并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16 号)、《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揭东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转 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 目的交易管理 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 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或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农村集 体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公开交易的 过程。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 旧”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包括旧村改造引进合作主体、“工改工”项目引进合作主体、农 村集体建房引进合作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 商(前述项 目以下简称“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农村 承包到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需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平 台进行交易的,适用本意见。
五、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 资源交易、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 合作方等统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 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 侵犯农村集体及其成员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 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等。
八、产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闲置校舍和教育用地的 处置,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 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园校 舍排查登记综合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财函〔2021〕 7 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 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东府〔2013〕11 号)执行。
九 、 本意见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 森林、 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组织投劳形成的建(构) 筑物、机电设备、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 路、林木与其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 播、 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的企 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 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用征收土 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得 部分, 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 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 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十 、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 三资’交 易平台”),不以营利为 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提供各种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 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 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领导小组”), 由镇(街道) 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党群副书记或分管农业农村的领导任副组 长,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成员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工作。
镇(街道)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以 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事务 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组成,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参与有关工作。交易 中心配备专门场所、交易设备等必要设施,作为本辖区各农村集 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
十二 、 镇(街道)交易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信 息。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交 易场所。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 四)组织交易双方进行相关的交易。
(五)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六)协调维护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过程的秩序。
(七)调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过程所产生的争议和 纠纷。
(八)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资料的存档以及管 理,建立交易统计台账,承担交易数据统计、查询工作。
(九)负责对农村集体开展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十三 、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包括项目权属主体、 项目受让主体和项目交易代理主体。项目权属主体是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项目受让主体是指具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资 格的单位和个人;项目交易代理主体是指镇(街道)交易中心。
十四、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资产资源项目包括: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 出租、 出让、转让等, 总标的金额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或合同期限在 3 年以上 (含 3 年) 的项 目。
(二)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他项 目。
(三)法律法规、上级和我区文件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项 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资源项目在完成租赁(承包)合同签订 后,需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 备案,并录入“ 三资”交易平台进行管理。
十五 、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 目 包括:
(一)施工的单项合同标的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400 万元(不含 400 万元) 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 目。
(二)对使用捐赠资金的工程建设项 目,依照有关规定,捐 赠方与受赠方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意见 实施。
(三)法律法规、上级和我区文件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 目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上述情形以外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承建合同签 订后,需将承建合同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并录入“ 三 资”交易平台进行管理。
十六、 因规模或条件未能达到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 目,但出让方( 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 ,可向镇 (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中心同意后可进场交 易。
十七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可以采取电子竞价、现 场举牌竞价等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电子竞价是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确定项目竞得人 的交易方式。
现场举牌竞价是指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确定项目竞 得人的交易方式。
十八、鼓励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 目 优先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
十九、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 易活动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 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 申报意向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当书面向镇(街道)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提交《揭阳市 揭东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意向申报表(通用版)》及其 他所需资料)。镇(街道)交易中心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 目的行 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指引、意见。其 中,涉及教育用途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书面征询教育部门意见,村集体资产用于办幼儿园的,应优先发展公办园。鼓励农用地集 约流转,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 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2.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闲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资 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资源可移交 180 日 内(含 180 日)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农村集体 资产资源原承租合同终止后,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二)镇(街道)初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 案与交易合同(样本),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初审。交易方 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资产资源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减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违约责任。
交易合同(样本)应根据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供的样本拟 定,与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且包含合同相对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合同的解除、责任追 究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提出交易底价,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底价。
( 三) 民主表决
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样本)初审通 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样本)按照成 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现场表决,表决时可 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现场表决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 四) 交易申请
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 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表决事项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开栏等公示 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于公示期满之日起 90 日 内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超过 90 日未提交的, 应当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资产资源项目交易的,出让方 ( 出租方)应当先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1)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立项申请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表》、《农村集体 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及公示等材料)。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出让方〈 出租方〉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标的物权属材料(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无法提供的, 标的物属于经济联合社或经济联合社所属企业的,由经济联合社 出具书面产权声明等材料;标的物属于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 所属企业的 ,由经济合作社出具书面产权声明等材料,并由经济 联合社盖章确认)及四至图(须注明标的物四周的详细情况)、 现状图。
标的物属于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所属企业的,申请资料 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前须经经济联合社审核,并提出意见。
(4)交易合同样本。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农村承包到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到交易中心流转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由农户签名(印指模)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需 载明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事项和期限等内容,其余 程序参照资产资源项目交易程序进行。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1)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 目 交易申请表》、《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案》、 民主决策相 关会议记录及公示等材料)。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开户许可证 等材料)。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预算〈审核〉造价书、 设计图纸等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3.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 方的 ,主体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向镇(街道)交易中 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1)选择合作方申请表。
(2)选择合作方方案。
(3)民主表决资料(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及公示等材料)。
(4)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主体方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开户许可证 等材料)。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 目 的主体单位,有权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指定代理机构。在确定代理机构后,签订 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选择合作方过程由代理机构全权代理。
(五) 审核受理
镇(街道)交易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复 审,对资料齐备且已通过交易意向初审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未通过交易意向 初审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 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 位或个人。
( 六)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根据项目权属 主体方提供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在“三资” 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栏等同时公开发布信息;项 目 权属主体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等公布。自信 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 日。
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 晰合理,不得设置与交易项目无关的地域性限制和资质限制,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投人,不得对潜在竞投人 实行歧视待遇。涉及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只能按照交易项目所 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涉及项目经理资格等级要求只能按照交 易项目所需的最低资格要求设置。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 中载明。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 结束 3 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撤销、变更公告。因政府征收和不可抗力等需紧急撤销交易公告 的,不受 3 个工作 日的限制。变更公告的内容涉及租金、租期等 实质性条款的,应当重新提交民主表决结果资料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 目提出书面异议的,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 镇(街道)交易中心需至少在离交易公告结束 3 个工作日前完成 异议问题的核实工作;镇(街道)交易中心在离交易公告结束 3 个工作日前未能完成异议问题的核实工作,应中止项目接受交易 意向人报名。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 异议的时间离交易公告结束不足 3 个工作 日或项 目 已在交易中 的 ,交易中心应中止项 目的后续工作,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 异议问题进行核实。经镇(街道)交易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镇(街道)相 关部门给予指导、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 见的,且不影响继续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和镇(街 道)交易中心核实后,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待异议问题解决后, 方可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经镇(街道)交易中心核 实,情况不属实的,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竞投意向人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交易信息予以澄 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竞投意向人的申请对相应交易信 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镇(街道)交易中心对澄清内容进行核 实。澄清内容与交易公告内容存在实质性变化的,澄清内容必须 公告 3 个工作 日。澄清公告时间超过交易公告结束时间的,不涉及租金、租期等实质性内容的,交易公告时间自然顺延。涉及租 金、租期等实质性内容的,应按规定重新提交资料。
在交易公告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 协商或对相应交易信息正在草拟澄清材料的,项 目 中止接受交易 意向人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对 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后,且不影响项 目的正常交易 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中心根据项 目 中止时所剩的 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
(七) 受让报名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受让人应在交易规定时间内向镇(街 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 性。
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法人的,应审验营业执照 副本,提交复印件。
缴存交易保证金单据。
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 并告知确认结果。
(八)组织交易
1.镇(街道)交易中心应于交易日在电子交易系统(或本交 易场所内)组织交易。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确定竞得人遵守以下规则:
( 1)只有 1 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 2 个以上(含 2 个)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 式成交;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 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 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承建方遵守以下规则:
( 1)须有 3 家以上(含 3 家)提出承建申请方可组织交易, 采取低价成交法方式确定承建方;
(2)如低于 3 家以下提出承建申请的,应予以流标,待重 新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后,另行组织交易;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的,代理机构应在选择合作方 公告的规定时限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项 目总 投资 10 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的,评审委员会总人数应为 7 人 以上单数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1 人 ,成员代表 2 人 ,专家不少于 4 人(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 1 人);总投资 10 亿元以下的,评审委员会总人数应为 5 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理事会成员 1 人,成员代表 1 人,专家 3 人(其中经济类专家 1 人)。评审专家须持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和经济类专业职称资 格, 由代理机构负责邀请。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择合作方文件资料规定的方式,确定 1 个或 1 个以上的候选单位,按评标排名确定候选单位顺位。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 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若变更交 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在组织项目交易中,有竞投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出 异议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 目的正 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中心继续开展后续工 作。协商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执行。
(九) 交易确认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程交易,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 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 ( 工程类由交易中心 出具《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 目成交通知 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街道) 交易中心应及时在“ 三资”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栏 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 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的,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将 评审结果及产生的候选单位资格确认名单在原公告发布渠道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满后代理机构要根据公示的 情况,将竞得的单位通知委托方,委托方要在 3 日 内按法定程序 予以确认,并由委托方向竞得单位发出《竞得通知书》。《竞得通知书》发出后,委托方不得随意改变竞得结果,竞得方无正当理 由也不得放弃竞得结果,否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十)合同签订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程交易,交易双方应自交易结果 公示期满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街道)交 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受让方没有与出让方( 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 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委托方应自《竞得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按照选择合作方方案的规定,与竞得单位 签订协议。所签订协议不得对选择合作方方案所确定的事项作实 质性修改。委托方也不得向竞得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 订协议的附加条件。
(十一) 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交 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与项目权属主体分别归 档备查。
二十 、镇(街道)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纳 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 会成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二十一、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资 产资源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动态的竞投人信用名单,并书面向区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凡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限制其参与竞投:
(一)累计 3 次不到场交易的(有正当理由提前告知或书面 委托他人的除外);
(二)累计 3 次到场交易时,所有竞投人均未举牌报价的;
( 三)无正当理由在成功竞得标的后不签约或签约后毁约 的;
( 四)累计 3 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总额超过 50 万元,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报告并举证的。
二十二、在交易过程中 ,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 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进行公告: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 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 四)采取电子竞价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 的;
(五)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二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 的交易保证金额一般在总标的金额的 5%(含)至 20%(含)之 间,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保证金一般在项 目总金额的 10%(含)至 20%(含)之间。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开立农村集 体资产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结算账户,规范交易保证金管理。交 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各 镇(街道)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报名 日 当天提供缴款凭证 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 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 方式处理。
二十四、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 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镇(街 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 事会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监督职 责。
二十五、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竞投日前 3 天通知项 目权属主体按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到交易场所)参与见证和 监督。项目权属主体接告知后不登录(或不到场)的,视为自动 放弃该项交易的见证和监督权。交易资产资源属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的,应当组织村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各 2 名或以上成员及 3-5 名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交易资产资源属组级集体经 济组织的,应当组织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各 1 名 或以上成员 ,3-5 名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见证人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 当及时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报告。
二十六、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涉及应税项 目的,按税 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镇(街道)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违反本意见,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收受贿 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 ,由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本《意见》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揭东区委办 公室、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东区加强农村集体资 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揭东委办发〔2022〕3 号) 同时废止。